公众讯息:四川自贡市富顺县被告人黄某某在签订借款合同过程中, 以假的房产证件抵押担保,骗取对方当事人25.7万元后无法偿还,经该县法院一审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5年,黄某某提起上诉,近日,经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家住富顺县富世镇的黄某某,在成都做生意时需要资金。2008年7月的一天,黄某某在成都通过报纸了解到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贷款,便找到该公司要求借款30万元,并以提供自己在成都市温江区的住房,富顺县富世镇某街1号楼20号、21号门面以及克莱斯勒牌轿车一辆作为抵押物。
该公司同意后, 便派公司人员杨某等人对黄某某提供的抵押物进行考察,黄某某又提供了抵押物的产权证明。随后,该公司便介绍谢某借款给黄某某。
2008年7月25日,黄某某同妻子在该公司签订了向谢某借款30万元的协议书。同日,黄某某在银行卡上收到25.7万元。1个月后,该公司与黄某某联系,电话打不通,多方联糸不上,该公司感到不妙,立即通过温江房管局查询,才知黄某某提供的房产证是假的。
该公司立即报案,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,发现黄某某提供的抵押物己作抵押贷款,提供的房产证也是伪造的。2009年7月9日,黄某某被县检察院依法逮捕。
5月上旬,经富顺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,黄某某在签订借款合同过程中, 以假的房产证件抵押担保,骗取对方当事人25.7万元后离开当地, 至案发未能偿还,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,依法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5年,并处罚金10万元。(讯息来源:陈谋学)
《法治网》公众记者 Publics reporter:高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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