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国法院新闻讯(李洪利)通化市的沈某经营着二手车生意,与通化某机关单位的公职人员矫某相识多年,平时关系比较要好。
2018年1月,矫某在两天时间内,分别驾驶着一辆商务车和捷达车,向其抵押借款5.6万元。几天后,某租赁公司找上门,拿出这两台车的相关手续,证明车辆属于他们的,并将这两台车拖走。
过了一个星期,矫某驾驶着自己名下20余万元轿车再次找到沈某,欲将该车出售,双方没有更名过户的情况下,矫某从沈某那里借走13万元,年底,矫某又以走亲戚为由,将这辆车借走一个月。
春节过后,双方约定的日期已过,矫某仍没有将该车开回,沈某多次询问,矫某却以车辆被领导开走了、车在外地未开回为由搪塞。沈某觉得蹊跷,便拿着该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到车管所查询,工作人员给予他的答复,这个证书属于伪造,该车早已更名过户。深感被骗的沈某找到矫某质问此事,对方却矢口否认,沈某只好索要本金18.6万元,然而,沈某多次上门要钱未果,便将矫某起诉。
经法院调解,矫某要在规定日期内,一次性偿还本金及利息20余万元,双方均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,法律效力生效。
规定期限已过去近半年,无奈的沈某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,立案后,法院要求矫某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然而,矫某拒不向法院申报个人财产,也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。
11月7日,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与法警将矫某从单位带走,决定对矫某进行拘留15天,进入拘留所前,矫某向单位领导、亲戚、朋友打了20余个电话借钱,却一分钱没有借到。
法官提醒:被执行人需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申报财产状况。如果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法定代理人、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、拘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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